隱私權政策
Aim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深知個人資訊保護之重要性,將遵守《個人資訊保護法》(以下稱「個資保護法」),並依照以下隱私權政策(以下稱「本隱私權政策」),致力於妥善處理及保護個人資訊。但本隱私權政策不適用於本公司網站外之第三方網站,如經由本公司網站點選外部連結至第三方網站或使用第三方提供之服務時,其隱私權政策請參閱第三方網站。
此外,除本隱私權政策另有規定外,本隱私權政策所使用之用語定義,依個資保護法之規定為準。
使用者應同意本隱私權政策之內容,且登記申請人向本公司提出登記申請時或註冊使用者(使用者、登記申請人及註冊使用者之定義均依本公司之使用條款規範定之)使用本公司服務(定義如本隱私權政策第2條第1項第1款)時,即表示其等已確認詳閱並同意本隱私權政策之內容。
如提供個人資訊者(包括但不限於上述使用者,下稱提供者)所在地為台灣或為台灣人,則本公司特此聲明,為確保提供者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本公司於未來將可能使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並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將本隱私權政策之事項告知提供者,提供者並聲明以電子方式表示同意,並理解如其提交個人資訊予本公司時,或持續瀏覽、使用本公司網站時,或使用本公司服務,即視為提供者已同意本隱私權政策之規定。又本公司特此聲明,於使用本公司服務、向本公司提出登記申請、成為本公司之註冊使用者或瀏覽本公司網頁時,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訊,惟若拒絕提供(或未提供完整),或請求刪除、暫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訊,可能無法申請或繼續成為本公司之註冊使用者、參與本公司或合作夥伴之活動、使用本公司之網站或享有本公司提供之各項服務等,亦可能無法享受或參與各項相應的優惠服務、優惠活動內容或最新資訊。
1. 個人資訊之定義
於本隱私權政策中,「個人資訊」係指有關生存之自然人之個人資訊,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該資訊所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敘述等(指記載或記錄於文件、圖畫或電磁紀錄,或以聲音、動作或其他方法表達之一切事項)足以識別特定個人者(包括可與其他資訊容易比對,因而能識別特定個人者)。
・含有個人識別碼者。
・如提供者所在地為台灣或為台灣人時,其定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認定。
2. 個人資訊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
・本公司將基於以下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訊:
・為提供、維持、保護及改善本公司所提供服務(以下稱「本公司服務」,並包含本公司之使用條款所規範之本服務)暨相關之註冊受理、本人身分確認、使用者認證、使用者設定紀錄、使用費用結算等網站、產品與服務事項。
・為因應本公司服務相關之說明、洽詢等溝通事宜。
・為介紹本公司之商品、服務等管理與行銷事項。
・為因應違反本公司服務相關之使用條款、規約、政策等(以下稱「規約等」)之行為。
・為通知規約等之變更事宜。
・為分析使用者對服務之使用狀況等資訊,以利本公司服務之改善及新服務之開發,暨內部的統計調查與分析、意見調查等企業營運事宜。
・為僱用管理及公司內部程序(就董事及員工之個人資訊而言)、為招募活動中之選考及聯繫(就應徵者之個人資訊而言)、供應商管理、財務管理、資訊系統管理。
・為股東管理、公司法及其他法令上程序之因應(就股東、新股認購權人等之個人資訊而言)。
・為配合本公司服務,製作經加工使無法識別個人之統計資料。
・為配合司法調查、為遵循相關法律、詐欺預防或為本公司主張、行使或保護法律上權利之必要。
・其他附隨於上述利用目的之目的。
・本公司為提供本公司服務中分享位置資訊之服務,將利用提供者之位置資訊。
・如提供者所在地為台灣或為台灣人時,上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
・於註冊使用者之情形: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5商業與技術資訊、118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120稅務行政、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於員工、董事或股東之情形:002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031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52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109教育或訓練行政、114勞工行政、116場所進出安全管理、118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120稅務行政、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0會議管理、145僱用與服務管理、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於供應商或合作廠商之情形: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5商業與技術資訊、107採購與供應管理、118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120稅務行政、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4. 提供者之個人資訊蒐集後將在日本境內處理、利用。若提供者係在海外提供,其個人資訊將跨境傳輸至日本。
3. 個人資訊之蒐集方法等
本公司基於前條之目的,並依所提供之服務性質,所蒐集之資訊類別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地址等聯絡資訊、信用卡資訊、銀行帳戶資訊、電子貨幣資訊等付款方式相關資訊、使用者透過使用者資訊輸入表單或本公司所定其他方式輸入或傳送之資訊、使用者終端設備之位置資訊相關資訊。如提供者所在地為台灣或為台灣人時,上開蒐集之個人資訊類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係以法規規定文字描述可能蒐集之類別,本公司蒐集之資訊仍以實際請求提供之項目為準):
・C001辨識個人者,例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以前地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即時通帳號、網路平臺申請之帳號、通訊及戶籍地址、相片、指紋、電子郵遞地址、電子簽章、憑證卡序號、憑證序號、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C002辨識財務者,例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保險單號碼、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
・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稅籍編號、保險憑證號碼、殘障手冊號碼、退休證之號碼、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
・C011個人描述,例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聲音等。
・C012身體描述,例如:身高、體重、血型等。
・C013習慣,例如:抽煙、喝酒等。
・C014個性,例如:個性等之評述意見。
・C021家庭情形,例如:結婚有無、配偶或同居人之姓名、前配偶或同居人之姓名、結婚之日期、子女之人數等。
・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例如:子女、受扶養人、家庭其他成員或親屬、父母、同居人及旅居國外及大陸人民親屬等。
・C024其他社會關係,例如:朋友、同事及其他除家庭以外之關係等。
・C031住家及設施,例如:住所地址、設備之種類、所有或承租、住用之期間、租金或稅率及其他花費在房屋上之支出、房屋之種類、價值及所有人之姓名等。
・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例如:過去之遷徙、旅行細節、外國護照、居留證明文件及工作證照及工作證等相關細節等。
・C035休閒活動及興趣,例如:嗜好、運動及其他興趣等。
・C036生活格調,例如:使用消費品之種類及服務之細節、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模式等。
・C037慈善機構或其他團體之會員資格,例如:俱樂部或其他志願團體或持有參與者紀錄之單位等。
・C038職業,例如:學校校長、民意代表或其他各種職業等。
・C051學校紀錄,例如:大學、專科或其他學校等。
・C052資格或技術,例如:學歷資格、專業技術、特別執照(如飛機駕駛執照等)、政府職訓機構學習過程、國家考試、考試成績或其他訓練紀錄等。
・C053職業團體會員資格,例如:會員資格類別、會員資格紀錄、參加之紀錄等。
・C054職業專長,例如:專家、學者、顧問等。
・C056著作,例如:書籍、文章、報告、視聽出版品及其他著作等。
・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例如:僱主、工作職稱、工作描述、等級、受僱日期、工時、工作地點、產業特性、受僱之條件及期間、與現行僱主有關之以前責任與經驗等。
・C062僱用經過,例如:日期、受僱方式、介紹、僱用期間等。
・C063離職經過,例如:離職之日期、離職之原因、離職之通知及條件等。
・C064工作經驗。例如:以前之僱主、以前之工作、失業之期間及軍中服役情形等。
・C065工作、差勤紀錄,例如:上、下班時間及事假、病假、休假、娩假各項請假紀錄在職紀錄或未上班之理由、考績紀錄、獎懲紀錄、褫奪公權資料等。
・C066健康與安全紀錄,例如:職業疾病、安全、意外紀錄、急救資格、旅外急難救助資訊等。
・C067工會及員工之會員資格,例如:會員資格之詳情、在工會之職務等。
・C068薪資與預扣款,例如:薪水、工資、佣金、紅利、費用、零用金、福利、借款、繳稅情形、年金之扣繳、工會之會費、工作之基本工資或工資付款之方式、加薪之日期等。
・C070工作管理之細節,例如:現行義務與責任、工作計畫、成本、用人費率、工作分配與期間、工作或特定工作所花費之時間等。
・C071工作之評估細節,例如:工作表現與潛力之評估等。
・C072受訓紀錄,例如:工作必須之訓練與已接受之訓練,已具有之資格或技術等。
・C073安全細節,例如:密碼、安全號碼與授權等級等。
・C083信用評等,例如:信用等級、財務狀況與等級、收入狀況與等級等。
・C086票據信用,例如:支票存款、基本資料、退票資料、拒絕往來資料等。
・C089社會保險給付、就養給付及其他退休給付,例如:生效日期、付出與收入之金額、受益人等。
・C091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例如:貨物或服務之有關細節、資料主體之貸款或僱用等有關細節等。
・C092資料主體提供之財貨或服務,例如:貨物或服務之有關細節等。
・C093財務交易,例如:收付金額、信用額度、保證人、支付方式、往來紀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等。
・C094賠償,例如:受請求賠償之細節、數額等。
・C101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例如:商業種類、提供或使用之財貨或服務、商業契約等。
・C102約定或契約,例如:關於交易、商業、法律或其他契約、代理等。
・C103與營業有關之執照,例如:執照之有無、市場交易者之執照、貨車駕駛之執照等。
・C131書面文件之檢索,例如:未經自動化機器處理之書面文件之索引或代號等。
・C132未分類之資料,例如:無法歸類之信件、檔案、報告或電子郵件等。
・本公司蒐集個人資訊之方法及管道,包括:
・由提供者於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或另以其他方式,而由提供者自行提供之資訊,例如提供者為使用本公司服務而填寫相關表單或主動以電子郵件聯繫本公司而取得者。
・因本公司與提供者當面接洽而取得之資訊,例如本公司藉由參加會議、展覽、業務人員商業拜訪,或參與其他會議之方式等取得者。
・提供者於瀏覽本公司網站時,經伺服器自行記錄相關行徑而取得之資訊,例如連線設備之IP位址、使用時間、使用之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
・提供者使用本公司的網站之功能,或於本公司之網站註冊以使用我們的網站、產品或服務或進行問卷調查等互動性功能而取得之資訊,例如提供者註冊帳號所提供之使用者資訊。
・由提供者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而取得之資訊,例如:提供者於社群媒體上公開之資訊。
・基於提供者與本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或合作關係而取得之資訊。
・由第三人提供的資訊 ,例如本公司自合作夥伴、信用聯徵機構或執法機關等取得之資訊。
・因第三方內容及廣告資訊所取得之資訊,例如 提供者與第三方提供之內容或廣告〈包括第三方所提供之外掛程式或 cookies〉互動而由該第三方提供予本公司者。
・本公司所蒐集之個人資訊,若係由本人(定義如第4條)以外之人提供,本公司將於處理或利用前,告知本人該個人資訊之來源及下開事項:
・本公司之名稱
・本公司蒐集之目的
・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訊類別
・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訊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本人得以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之權利及方式。
4.目的之變更
本公司得於合理認為與原利用目的具關聯性之範圍內,變更第2條之目的;如有變更,將通知或公告個人資訊之本人(以下稱「本人」)。
5. 個人資訊之處理及利用
・除個資保護法及其他法令所允許之情形外,本公司未經本人同意,不會於達成第2條之目的必要範圍外處理及利用個人資訊。惟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依據法令規定之情形。
・為保護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而有必要,且取得本人同意有困難時。
・為提升公共衛生或促進兒童健全發展而特別有必要,且取得本人同意有困難時。
・國家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受其委託者為執行法令所定事務而有配合之必要,且取得本人同意恐有礙該事務執行時。
・向學術研究機構等提供個人資料,而該學術研究機構等有必要以學術研究目的處理該個人資料時(包括處理該個人資料之目的部分為學術研究目的之情形,但有不當侵害個人權利利益之虞者除外)。
・如提供者所在地為台灣或為台灣人時,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第2條之目的外之利用:
・法律明文規定。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經當事人同意。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第2條之目的存續期間、註冊使用者之帳號存續期間、本公司之營業存續期間、個別合約有效期間、法令規定或因執行業務所需之保存期間內(以期間最長者為準)。
・地區:於本公司所在地暨本公司服務所及之國家及地區範圍內。
・利用對象:本公司、於第2條目的範圍內之本公司共同行銷廠商、合作夥伴或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依法有權機關及提供者本人所同意之對象。
・利用方式:符合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機器或載具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且本公司得將個人資訊去識別化後進行統計與分析,分析結果之統計數據或說明文字呈現,除供內部研究外,亦得視本公司營業需要而公佈統計數據及說明文字。
・本公司將以適當方式蒐集個人資訊,不會以偽詐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蒐集,且本公司將盡力採取各項合理措施,以使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訊維持於必要範圍內所需者,並確保本公司所處理之提供者個人資訊之範圍與本隱私權政策所列之目的具有合理關聯性,且提供者之個人資訊係於達到合法目之必要期間內加以保存,本公司不會以可能助長或誘發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方式利用個人資訊。
第6條 須特別留意之個人資訊(及特種個人資料)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未經本人事先同意,不會取得須特別留意之個人資訊(意指個資保護法第2條第3項所定義者):
・符合前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任一情形時。
・自學術研究機構等取得須特別留意之個人資訊,而有必要以學術研究目的取得該資訊時(包括取得該資訊之目的部分為學術研究目的之情形,但有不當侵害個人權利利益之虞者除外,且僅限本公司與該學術研究機構等共同進行學術研究之情形)。
・該須特別留意之個人資訊,業經本人、國家機關、地方公共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個資保護法第57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人或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之其他人公開者。
・透過目視或攝影本人,取得其外觀上顯而易見之須特別留意個人資訊時。
・自第三人受領須特別留意個人資訊之提供,而該第三人之提供符合第9條第1項各款任一情形時。
・本公司自第三人受領個人資訊之提供時,將依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方式,確認下列事項。惟該第三人之個人資訊提供符合第前條第1項各款任一情形,或符合第9條第1項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該第三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如為法人,其代表人(如為無代表人或管理人規定之非法人團體,則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
・該第三人取得該個人資訊之經過。
・如提供者所在地為台灣或為台灣人時,就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特種個人資料(即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本公司不主動蒐集、處理或利用,如果基於合法之理由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於符合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但書規範之方式為之。
7. 個人資訊之安全管理
・為防範個人資訊竊取、滅失、毀損、竄改及外洩等風險,本公司將採取必要且適當之安全管理措施(包含對員工實施監督),以確保個人資訊之安全管理。此外,本公司於將個人資訊處理之全部或一部委外時,將對受託人實施必要且適當之監督,以確保受託人妥善管理個人資訊之安全。
・本公司就所持有的個人資訊採取之具體安全管理措施包括組織安全、人員安全、實體安全和技術安全管理措施。此外,為持續改善資訊資產(包括個人資訊)之保護和管理體系,本公司將努力建立符合資訊安全管理體系(ISMS)要求的內部系統。
・如提供者所在地為台灣或為台灣人時,當本公司知悉所持有的個人資訊遭竊取、滅失、毀損、竄改或外洩時,本公司將應通知本人,且採取即時有效之應變措施,防止事故之擴大,並應記載相關事實、影響、已採取之因應措施且保存相關紀錄。
8. 外洩時之報告等
本公司於處理之個人資訊發生竊取、滅失、毀損、竄改及外洩等情事時,如依個資保護法規定須向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報告及向本人通知者,將進行此等報告及通知。
9. 向第三人提供
・除符合第5條第1項各款任一情形外,本公司未經本人事先同意,不會向第三人提供個人資訊。惟下列情形不視為前述所稱向第三人提供:
・於達成第2條之目的必要範圍內,因委外處理個人資訊之全部或一部而提供個人資訊之情形。
・提供第5條第2項第3款之利用對象之情形。
・因合併或其他事由致事業承繼,而提供個人資訊之情形。
・依個資保護法規定共同利用之情形。
・縱有前項之規定,本公司除符合第5條第1項各款任一情形外,於向外國(不含依個資保護法第28條由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指定之國家)之第三人(不含依個資保護法第28條由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指定基準建置相應體制者)提供個人資訊時,將事先取得本人同意向外國第三人提供之意旨。
・依前項規定取得本人就向外國第三人提供之同意時,本公司將就下列事項向本人提供資訊。惟第1款事項無法特定時,將以說明第1款事項無法特定之意旨及其理由,以及足供本人參考之替代資訊(如有)取代第1款及第2款事項:
・該外國之國家名稱。
・該外國有關個人資訊保護制度之相關資訊。
・該第三人就個人資訊保護所採取措施之相關資訊(無法提供該資訊時,說明其意旨及理由)。
・本公司向第三人提供個人資訊時,將依個資保護法第29條規定,製作並保存紀錄。
・本公司自第三人受領個人資訊之提供時,將依個資保護法第30條規定進行必要之確認,並就該確認製作及保存紀錄。
10. 個人資訊等之查詢及閱覽
・1 提供者本人依個資保護法規定向本公司查詢及請求閱覽其個人資訊時,經本公司確認係由本人提出請求後,將儘速提供查詢及閱覽,若該個人資訊不存在時,將告知其意旨,並應本人之請求而製給複本。惟依個資保護法或其他法令,本公司不負揭露義務者,不在此限。
・提供者本人依前項提出申請時,本公司將收取每件1,000日元之手續費。
・第1項之規定,就依第9條第4項所製作之紀錄及依第9.5項所製作之紀錄,準用之。惟不收取手續費。
11. 個人資訊之更正等
・本人以個人資訊內容不實或應更新為由,依個資保護法規定請求更正、補充或刪除(以下稱「更正等」)其內容時,本公司於確認係本人提出請求及經本人釋明理由後,將於達成第2條之目的必要範圍內,儘速進行必要之調查,並依調查結果進行個人資訊內容之更正等,且將其意旨通知本人(如決定不進行更正等,亦將該意旨通知本人)。惟依個資保護法或其他法令,本公司不負更正等義務者,不在此限。
・如提供者所在地為台灣或為台灣人時,且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12. 個人資訊利用之停止等
・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依個資保護法規定請求下列事項,經查明其請求有理由者,本公司於確認係本人提出請求後,將立即停止個人資訊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等或停止提供,並將其意旨通知本人;惟依個資保護法或其他法令,本公司不負利用停止等或停止提供義務(定義如後)者,不在此限:
・因本人之個人資訊逾越第2條之目的範圍而受處理或利用,或以可能助長或誘發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方式為利用,或因本人之個人資訊係以偽詐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蒐集為由,依個資保護法規定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以下稱「利用停止等」)。
・因個人資訊未經本人同意而提供予第三人為由,依個資保護法規定請求停止提供(以下稱「停止提供」)。
・因本公司已無利用本人個人資訊之必要、本人個人資訊發生個資保護法第26條第1項本文所定情事,或因本人個人資訊之處理有害及本人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等其他事由,依個資保護法規定請求利用停止等或停止提供。
・如提供者所在地為台灣或為台灣人時,應按下開規定辦理:
・本公司與本人就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本公司將主動或依本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訊蒐集之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本公司將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訊。但因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訊者,應主動或依本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訊。
・本公司利用個人資訊為行銷時,當本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本公司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訊行銷。
13. 個人關聯資訊向第三人之提供
・本公司預期第三人將取得個人關聯資訊(意指個資保護法第2條第7項所定者,並以構成同法第16條第7項所定個人關聯資訊資料庫等者為限,以下同)作為個人資料時,除符合第5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外,未事先依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方式確認下列事項者,不會向該第三人提供該個人關聯資訊:
・該第三人已獲得本人的同意,允許其自本公司接受個人關聯資訊,並就可識別該本人的個人資訊進行取得
・於向外國第三人提供之情形,若欲依前款規定取得本人的同意,應依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方式,事先向本人提供該外國有關個人資訊保護制度、該第三人就個人資訊保護所採取措施及其他足供本人參考之資訊。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向第三人提供個人關聯資訊時,將依個資保護法第31條規定,製作並保存紀錄。
・本公司自第三人取得個人關聯資訊作為個人資料時,將依個資保護法進行必要之確認,並就該確認製作及保存紀錄。
14. 假名加工資訊之處理
・本公司製作假名加工資訊(意指個資保護法第2條第5項所定者,並以構成同法第16條第5項所定假名加工資訊資料庫等者為限,以下同)時,將依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基準,對個人資訊進行加工。
・本公司製作假名加工資訊,或取得假名加工資訊及與該假名加工資訊相關之刪除資訊等(意指個資保護法第41條第2項所定者,以下同)時,將依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為防止刪除資訊等外洩所必要之基準,採取刪除資訊等之安全管理措施。
・本公司就假名加工資訊(於本項僅限屬個人資訊者)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縱有第5條第1項規定,本公司除依法令規定之情形外,不會於達成第2條之目的所必要範圍外處理假名加工資訊。
・就假名加工資訊適用本隱私權政策第4條規定時,該條所稱「得於合理認為與原利用目的具關聯性之範圍內,變更」應修訂為「變更」,「通知或公告」應修訂為「公告」。
・縱有第9條第1項至第9條第3項之規定,本公司除依法令規定之情形外,不會向第三人提供屬假名加工資訊之個人資料。惟符合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不視為前述所稱向第三人提供。
・本公司於處理假名加工資訊時,不會將該假名加工資訊與其他資訊比對以防止識別出用於建立該假名加工資訊之原始個人資訊本人。
・本公司於處理假名加工資訊時,不會為撥打電話、以郵寄或信函郵遞方式寄送、傳送電報、以傳真或電磁方式傳送,或為訪問住所,而利用該假名加工資訊所含之聯絡方式等資訊。
・就假名加工資訊,不適用第8條及第10條至第12條之規定。
・本公司就假名加工資訊(於本項係指不含屬個人資訊者)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本公司除依法令規定之情形外,不會向第三人提供假名加工資訊。惟符合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不視為前述所稱向第三人提供。
・為防範假名加工資訊外洩等風險,本公司將對員工實施必要且適當之監督,以確保假名加工資訊之安全管理。此外,本公司於將假名加工資訊處理之全部或一部委外時,將對受託人實施必要且適當之監督,以確保受託人妥善管理假名加工資訊之安全。
・本公司於處理假名加工資訊時,為避免識別出該假名加工資訊在製作前所對應之本人,不得取得用以還原的刪除資訊等,亦不得將該假名加工資訊與其他資訊進行比對。
・本公司於處理假名加工資訊時,不會為撥打電話、以郵寄或信函郵遞方式寄送、傳送電報、以傳真或電磁方式傳送,或為訪問住所,而利用該假名加工資訊所含之聯絡方式等資訊。
15. 匿名加工資訊之處理
・本公司製作匿名加工資訊(意指個資保護法第2條第6項所定者,並以構成同法第16條第6項所定匿名加工資訊資料庫等者為限,以下同)時,將依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基準,對個人資訊進行加工。
・本公司製作匿名加工資訊時,將依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基準,採取安全管理措施。
・本公司製作匿名加工資訊時,將依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方式,公告該匿名加工資訊所含個人相關資訊之項目。
・本公司向第三人提供匿名加工資訊(包括本公司自行製作者及自第三人受領提供者,除另有規定外,以下同)時,將依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方式,事先公告提供予第三人之匿名加工資訊所含個人相關資訊之項目及其提供方式,並向該第三人明示該提供之資訊為匿名加工資訊。
・本公司於處理匿名加工資訊時,為識別與製作該匿名加工資訊所用個人資訊相關之本人,不會進行下列行為:(1)將匿名加工資訊與其他資訊比對,及(2)取得自該個人資訊刪除之敘述等或個人識別碼,或依個資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所為加工方法之相關資訊((2)僅限於自第三人受領提供之匿名加工資訊)。
・本公司將盡力自行採取為匿名加工資訊之安全管理所必要且適當之措施、就匿名加工資訊之製作及其他處理相關申訴之處理,以及確保匿名加工資訊妥善處理所必要之其他措施,並公告該等措施之內容。
16. Cookie(餅乾檔)及其他技術之利用
本公司服務及本公司網站可能使用Cookie及類似技術處理個人資訊,本公司可能會於提供者之裝置上設定Cookies或讀取裝置上已存在的 Cookies,以記錄裝置或瀏覽器上的資訊、偏好和瀏覽習慣等。此等技術有助於本公司掌握本公司服務之使用狀況等,並有助於服務之提升。欲停用Cookie之使用者,可透過變更網頁瀏覽器設定停用Cookie。惟停用Cookie後,本公司服務之部分功能可能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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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聯絡方式
有關查詢、閱覽、更正等申請、意見、疑問、申訴等有關個人資訊處理之洽詢,請透過本公司官方網站之洽詢表單聯絡。
本公司即個人資訊處理業者之名稱、住址及代表人姓名如下:
郵遞區號150-0021
東京都澀谷區惠比壽西1-10-11 藤原大樓2樓
Aimy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取締役 平野周)
18. 持續改善
本公司將適時檢視個人資訊處理之運作狀況,致力於持續改善,並得於必要時變更本隱私權政策,修正後的條款將刊登於本公司網站。
修訂 2026年10月01日